(2015)灞行非诉审字第00089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西安市国土资源局、西安市国土资源局依据市国土发等与西安国际陆港市政配套有限公司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西安市国土资源局,西安国际陆港市政配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灞行非诉审字第00089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国土资源局。地址:西安市风城8路***号。法定代表人田党生,局长。委托代理人毛楠,男,西安市国土资源局灞桥分局干部。被执行人西安国际陆港市政配套有限公司。地址:西安国际港务区港务大道*号。法定代表人赵君,男,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开展,男,1977年3月15日出生,汉族,西安国际陆港市政配套有限公司员工,住西安市碑林区互助路14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国土资源局依据市国土发(2014)6-52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西安国际陆港市政配套有限公司未经批准非法占地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经审查,2013年12月1日,西安国际陆港市政配套有限公司委托西安国际港务区土地储备中心(甲方)与陕西瑞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乙方)签订《北区雨污水管网及泵站项目租地协议》。乙方将其位于新合街道草店村的26.058亩承租土地转租于甲方。租金每年每亩1500元,其中管网用地9.261亩,租期为一年,泵站用地16.797亩,租期为长期。2013年12月,西安国际陆港市政配套有限公司在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情况下,擅自进地建泵站。建筑物占地面积1337平方米,实际占地面积9320平方米(折合13.98亩)。违法事实已形成。被执行人所占土地为农用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被执行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四十四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作出市国土发(2014)6-52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西安国际陆港市政配套有限公司在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泵站一座、配电房一座、办公房屋一座及硬化道路,恢复土地原状,并处以罚款279600元。被执行人于2015年1月30日收到该处罚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在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情况下,擅自进地建泵站,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作出市国土发(2014)6-52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市国土发(2014)6-52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西安市国土资源局市国土发(2014)6-52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拆除行为由申请执行人或者违法建筑物所在地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爱芳审 判 员 王德宁人民陪审员 郑 玲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冯薛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