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执民字第3130-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刘雷波与王国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雷波,王国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3130-2号申请执行人:刘雷波,农民。被执行人:王国平,农民。本院在执行(2015)甬慈范商初字第00004号申请执行人刘雷波与被执行人王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依法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国平银行帐户存款3071.4元。经查,被执行人行踪不定,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且同意本案执行程序终结,故本案应当执行程序终结。被执行人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刘雷波借款7003.6元及相应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慈执民字第313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治军审 判 员 寿森坤审 判 员 莫建江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代书记员 李宇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