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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法商初字第0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上海千护实业有限公司与特易购商业(江苏)有限公司无锡华夏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千护实业有限公司,特易购商业(江苏)有限公司无锡华夏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法商初字第0155号原告上海千护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平凉路1055号G-4。法定代表人马兴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少波,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王远胜,该公司职员。被告特易购商业(江苏)有限公司无锡华夏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东亭街道华夏南路11号。负责人李方杰,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黄渊,该公司法务。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千护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特易购商业(江苏)有限公司无锡华夏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千护实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上海千护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这是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千护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78元,减半收取539元,由原告上海千护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荣晓峰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王露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