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灌少民初字第00385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韩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灌少民初字第00385号原告韩某,居民。被告徐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韩某自接到本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未按通知书要求向本院预交诉讼费用,亦未向本院提交缓免交申请。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韩某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陶秀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王晶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