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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灌少民初字第00385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韩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灌少民初字第00385号原告韩某,居民。被告徐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韩某自接到本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未按通知书要求向本院预交诉讼费用,亦未向本院提交缓免交申请。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韩某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陶秀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王晶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