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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昆刑执字第10346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项利军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项利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昆刑执字第10346号罪犯项利军,男,197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浙江省临海市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四年九月十日作出(2012)长刑二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项利军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执行机关云南省第二监狱于二○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项利军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项利军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四次,被评为二○一四年度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另查,该犯系主犯。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项利军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依法对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项利军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1年7月15日起至2021年6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刀文兵代理审判员  褚玉春代理审判员  张若楠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柏文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