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梅民初字第2074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刘某离婚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梅民初字第2074号原告:赵某某,女,满族,无职业,住辽宁省西丰县。被告:刘某,男,汉族,工人,住梅河口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刘某离婚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玉红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审 判 员 张大勋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张靓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