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密执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执行异议12号方艳茹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密执字第12号申请执行人方艳茹,女,汉族,1975年4月6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纬四路22号院6号楼26号。被执行人郭同义,男,汉族,1966年4月18日出生,住新密市青屏街办事处兴文巷17排4号。第三人河南保胜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未来路纬四路交叉口向东500米广发大厦15楼。法定代表人郭同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新密民二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方艳茹诉郭同义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追加第三人河南保胜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其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1、方艳茹、郭同义、河南保胜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13日签订的《还款计划书》一份;2、新密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新密民二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书一份。本院认为,河南保胜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担保人的身份在《还款计划书》签字,是在执行申请前作出的,该行为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追加被执行人的规定,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方艳茹追加第三人河南保胜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的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张建军审 判 员 胡新朝代理审判员 李圣洁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王遂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