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高刑监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张海明运输毒品一案申请再审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5)云高刑监字第66号张海明:你因运输毒品一案,不服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玉中刑初字第114号刑事判决和本院((2013)云高刑终字第1544号刑事裁定。以你只是帮别人携带行李箱,主观上并不明知行李箱内藏有毒品,请求再审改判无罪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你无视国法,为获取非法利益,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924克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你的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关于你提出主观上不明知行李箱内藏有毒品的申诉理由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裁判应予维持。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