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包执字第00457-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合肥全顺架业有限公司与安徽省广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肥全顺架业有限公司,安徽省广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包执字第00457-2号申请执行人合肥全顺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皖合肥市。法定代表人XX,总经理。被执行人安徽省广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皖合肥市新站区。法定代表人方文森,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包民一初字第02139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本金147000元及违约金89658元、诉讼费5000元、执行费3870元,合计245528元,支付迟延履行利息(以147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自2014年11月21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省广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245528元,支付迟延履行利息(以147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自2014年11月21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芳审判员 余振海审判员 韩延凤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李潇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