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民初字第0988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许李平与魏志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民初字第0988号原告许李平。委托代理人钱关中。被告魏志。委托代理人刘明君。第三人蔡伟。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李平与被告魏志、第三人蔡伟的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李平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魏志、蔡伟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李平申请撤回对被告魏志、蔡伟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李平撤回对被告魏志、蔡伟的起诉。审判员 张知悦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张勤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