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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拱商初字第148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杭州华享汽车有限公司与李春叶、李春新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华享汽车有限公司,李春叶,李春新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拱商初字第1482号原告:杭州华享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古墩路701号紫金广场C座1105室。法定代表人:陈巍,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鲁林永,系公司法务专员。被告:李春叶。被告:李春新。原告杭州华享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称原告)为与被告李春叶、被告李春新追偿权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19日向法院提起诉讼,并变更诉请为:1、判令被告李春叶归还代偿款11790.99元,并按照代偿款的10%支付违约金1179元;2、被告李春新对被告李春叶上述第一项应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由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3年8月5日,原告与被告李春叶、被告李春新签订了《代办汽车分期付款服务合同》一份,约定被告李春叶因分期购买汽车,委托原告代办信用卡汽车分期付款手续,并由原告为被告李春叶的借款提供连带保证担保,被告李春新作为被告李春叶借款连带责任保证人和反担保人。另约定,如发生被告李春叶违约未履行与银行的还款约定或违约被银行解除合同提前收回借款等情况,原告有权与银行共同向被告李春叶催讨,原告因处理相关事宜而支出的费用由被告李春叶承担,被告李春叶须按未履行借款余额部分的30%支付违约金给原告,且不低于壹万元。同日,被告李春叶与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泰支行(以下简称清泰支行)签订了编号为009P490201330236《信用卡透支分期付款合同》一份,约定:被告李春叶向原告购买起亚智跑汽车一辆,交易总价为181800元,被告李春叶自行支付首付款为56800元,并通过向清泰支行申请办理本合同项下的透支分期付款业务取得透支资金130707.76元,手续费为12417.24元;还款期数为36期,每期偿还透支金额及手续费共计为3975.69元;被告李春叶不可撤销地授权清泰支行将透支资金支付至以下指定账户:户名为杭州华享汽车有限公司按揭专户,账号为76×××75,开户行为杭州银行清泰支行;同时被告李春叶承诺:清泰支行将透支资金划入该指定账户后,即视同清泰支行已经依据本合同的约定向被告李春叶提供了透支资金,被告李春叶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履行偿还透支资金、支付手续费等各项义务。如被告李春叶没有按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存入资金用于偿还透支资金和支付手续费及其他应付款项等,导致清泰支行无法全额扣款受偿的,清泰支行有权按照《杭州银行信用卡章程》以及《杭州银行信用卡个人领用合约》的规定向被告李春叶收取透支利息、复利、滞纳金、超限费等。与此同时,原告向清泰支行出具了《担保承诺函》,同意为被告李春叶在009P490201330236《信用卡透支分期付款合同》项下的透支金额130707.76元、手续费及透支利息、复利、超限费、滞纳金等全部债务向清泰支行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间为《信用卡透支分期付款合同》签订之日起至该合同项下债务到期之日起两年;如被告李春叶未按时履行债务,原告同意清泰支行有权划扣保证金,用以垫付或代偿被告李春叶所欠清泰支行的债务。上述合同、函件经各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然被告李春叶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透支本金、手续费、透支利息等款项。为此,原告分别于2014年10月31日、2015年3月31日为被告李春叶垫付3051.77元、8739.22元,共计人民币11790.99元。此外,被告李春新亦未履行担保清偿义务。原告经向两被告催讨未果后,遂以追偿权纠纷为案由将两被告起诉来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国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春叶向原告杭州华享汽车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本金11790.99元,偿付违约金1179元,合计人民币12969.99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李春新对被告李春叶上述第一项应付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62元,由被告李春叶负担,被告李春新对此承担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二份,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帐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石 红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代书记员  袁小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