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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胶民初字第277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刘文先与王政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文先,王政义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胶民初字第2773号原告刘文先,男,汉族,住胶州市。委托代理人李刚,胶州胶州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政义,男,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文先与被告王政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文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克艳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王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