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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执字第379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赵某某诉董某某离婚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某,董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执字第379号申请执行人:赵某某,男,汉族,云南省大理市人。被执行人:董某某,女,白族,云南省大理市人。关于赵某某申请执行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大理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26日作出(2015)大民初字第56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董某某未按该《民事判决书》履行义务,赵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董某某自2015年3月起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400元,本院于2015年6月2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开展执行工作,被执行人董某某于2015年7月6日将2015年3月至6月的子女抚养费合计1600元交纳至本院,上述款项已由申请人赵某某领取。本院认为,申请人的实体权利已得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案件应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理市人民法院(2015)大执字第379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锦林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杨艳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