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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五终字第1084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丁志梅与王美花、李文轩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美花,丁志梅,李文轩,李志鹏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五终字第108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美花。委托代理人徐建伟,山东仁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丁志梅。委托代理人周兆刚,青岛黄岛大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李文轩。委托代理人徐建伟,山东仁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李志鹏。委托代理人徐建伟,山东仁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美花因与被上诉人丁志梅、原审被告李文轩、原审被告李志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5)黄民初字第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审理期间,上诉人王美花于2015年7月2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经本院审查,上诉人王美花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美花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720元,减半收取360元,由上诉人王美花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尤志春审判员  冷 杰审判员  孙向东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张 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