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嘉桐商初字第72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张林江与俞杏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林江,俞杏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桐商初字第721号原告:张林江。委托代理人:岳金发,浙江中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俞杏仙。本院在受理原告张林江诉被告俞杏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林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79元减半收取289.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 审 判员 陈秋岚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代)书记员 陈晓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