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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韶武法民一初字第446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广东爱心大药房有限公司、陈多宜劳动争议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爱心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陈多宜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韶武法民一初字第446号原告:广东爱心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韶关市武江区工业中路1号景秀花园西区27幢首层2、3号。法定代表人:李德洲,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谭斌,韶关市武江区西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廖龙聪,该公司职员。被告:陈多宜。委托代理人:彭火平,广东天行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审理原告广东爱心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多宜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爱心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爱心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广东爱心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毛文芳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姚招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