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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无执字第00688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01

案件名称

叶茂生与钱广茂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茂生,钱广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无执字第00688号申请执行人:叶茂生,男,汉族,安徽省无为县人,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被执行人:钱广茂,男,汉族,安徽省无为县人,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无民一初字第0068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0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4年11月11日给付申请执行人叶茂生17000元及迟延履行债务利息1071元(迟延履行债务利息计算截止到2015年7月8日),并向本院缴纳案件执行费160元,合计人民币18231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划拨(冻结)被执行人钱广茂在银行的存款18231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李亮群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杨 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