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雁执恢字第00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刘会玲与贾小利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会玲,贾小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雁执恢字第00141号申请执行人刘会玲,女,汉族,1973年5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贾小利,男,汉族,1961年9月26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刘会玲与被执行人贾小利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0)雁民初字第24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贾小利未按民事判决书指定的期限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刘会玲于2013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责令其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贾小利在银行、车辆和房屋管理部门的相关财产及财产线索,未发现被执行人具有可供执行财产,经询问申请执行人,其亦无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雁执恢字第0014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随时申请法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闫伟忠代理审判员 张 鹏代理审判员 文丛达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管露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