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一初字第02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2110号原告:张某甲,男,1960年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被告:张某乙,女,1969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2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燕芳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被告张某乙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张燕芳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熊 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