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桃民一初字第82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符某某与文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符某某,文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桃民一初字第821号原告符某某,女,1969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文某某,男,1962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符某某就与被告文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符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左金辉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陶 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