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习民初字第1564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罗某某诉被告穆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习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穆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习民初字第1564号原告:罗某某,女,汉族,。被告:穆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某诉被告穆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行为,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某撤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罗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向江波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杨 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