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03民初6675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福建东南网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与厦门东网传讯传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东南网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厦门东网传讯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03民初6675号原告:福建东南网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华林路8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6850966306。法定代表人:黄志宏,董事长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蔡意、方伟峰,职员。被告:厦门东网传讯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55号20D。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57500933X7。法定代表人:陈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原告福建东南网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东网传讯传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曾燕珍进行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该案已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曾燕珍人民陪审员 郑明娥人民陪审员 陈 伟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代书 记员 杨耀荣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