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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法执字第309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赵春梅申请执行乔建军、李秀红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春梅,乔建军,李秀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法执字第309号申请执行人:赵春梅被申请执行人:乔建军被申请执行人:李秀红赵春梅申请执行乔建军、李秀红身体权纠纷一案,高碑店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7日作出的(2014)高民初字第43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赵春梅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乔建军、李秀红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高民初字第437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 王 民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姜广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