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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和民四初字第006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沈阳市第七纸箱厂与张颖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市第七纸箱厂,张颖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和民四初字第00681号原告:沈阳市第七纸箱厂。法定代表人:周仁成,系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钱林娜,系辽宁敬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颖,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市第七纸箱厂与被告张颖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沈阳市第七纸箱厂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阳市第七纸箱厂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阳市第七纸箱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沈阳市第七纸箱厂负担。审判员  金春雷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朱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