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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高法民申字第00529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重庆市亿祥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刘礼建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重庆市亿祥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刘礼建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高法民申字第0052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重庆市亿祥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桂西大道城西曲药厂*楼。法定代表人:吴晓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挺,重庆贤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余向驰,重庆玉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礼建。再审申请人重庆市亿祥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刘礼建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4)渝三中法民终字第008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重庆市亿祥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22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其再审申请。本院认为,重庆市亿祥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重庆市亿祥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刘晓龙代理审判员  彭国雍代理审判员  谭 灵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鲍昊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