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1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苟福宣、陈德英与任鑫不当得利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1211号原告苟福宣,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贵阳市南明区。原告陈德英,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贵阳市南明区泰。被告任鑫,女,其他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苟福宣、陈德英与被告任鑫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苟福宣、陈德英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苟福宣、陈德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苟福宣、陈德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 敏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王明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