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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埇民一初字第05969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司晓兵与王淑华、陆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司晓兵,王淑华,陆海燕,吴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埇民一初字第05969号原告:司晓兵,男,汉族,安徽省宿州市人,住宿州市光彩城美庐花园D区。被告:王淑华,女,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被告:陆海燕,女,汉族,安徽省宿州市人,住宿州市天鹅湾小区。被告:吴勇,男,汉族,安徽省宿州市人,住宿州市天鹅湾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司晓兵与被告王淑华、被告陆海燕、被告吴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司晓兵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陆海燕的位于宿州市天鹅湾小区23号楼0504室房屋(房地权宿字证:号)房产、王淑华自己所有的皖L吉普轿车一辆予以查封。原告司晓兵提供其位于宿州市淮河路北侧,磬云路西侧光彩城·美庐花园D区46#楼A区203室(房地权宿字证:200805242号)房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司晓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陆海燕的位于宿州市天鹅湾小区23号楼0504室房屋(房地权宿字证:号)房产予以查封。二、对被告王淑华所有的皖L吉普轿车一辆予以查封。三、对原告司晓兵位于宿州市淮河路北侧、磬云路西侧光彩城·美庐花园D区46#楼A区203室(房地权宿字证:200805242号)房产予以查封。上述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准许使用,但不准买卖、抵押、变卖、转移等产权转移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关正葆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花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