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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富刑初字第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敖选花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富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源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敖选花

案由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富刑初字第138号公诉机关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敖选花,女,汉族,1964年3月23日出生于云南省富源县,文盲,农民。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5年4月2日被富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被富源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富源县看守所。辩护人马锐,富源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检察院以富检刑诉字(2015)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敖选花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严学花出席法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敖选花及其辩护人马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农历十月份,被告人敖选花在富源县后所镇双诺村委会自住房后的土地里种植罂粟,2015年4月2日公安民警进村开展入户调查时发现可疑罂粟植物并进行现场勘验,该可疑罂粟植物植株大部分结有罂粟果未采摘,少部分呈开花状,现场共提取可疑罂粟植株共计4119株。经鉴定,在疑似罂粟植物中检测出吗啡和可待因。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列举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口及无前科证明、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检查提取痕迹物品登记表、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物证照片、取样笔录及照片、曲靖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曲)公(司)鉴(理)字(2015)308号理化检验鉴定报告、富公(后)鉴通字(2015)2号鉴定意见通知书、销毁记录及照片、处理及销毁清单、情况说明、请求谅解书、证明、证人丁某某、胡某某、敖某某的证言,被告人敖选花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相互印证,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认为,被告人敖选花违反国家对毒品原植物种植的管制规定,非法种植罂粟4119株,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富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敖选花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被告人敖选花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坦白,可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敖选花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敖选花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日起至2020年4月1日止;附加刑罚金人民币5000元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浦 进人民陪审员  张成华人民陪审员  张富贵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吕翠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