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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顺庆民初字第38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陈青松与樊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青松,樊丽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顺庆民初字第3811号原告陈青松。委托代理人陈思宇,四川泰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樊丽娟。原告陈青松诉被告樊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陈青松于2015年7月2日已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青松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青松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陈青松承担。审判员  赵霁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罗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