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顺庆民初字第38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陈青松与樊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青松,樊丽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顺庆民初字第3811号原告陈青松。委托代理人陈思宇,四川泰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樊丽娟。原告陈青松诉被告樊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陈青松于2015年7月2日已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青松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青松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陈青松承担。审判员 赵霁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罗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