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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257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吴学军与王雪冰、刘春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学军,王雪冰,刘春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2571-1号原告:吴学军,居民。被告:王雪冰,居民。被告:刘春秀,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学军与被告王雪冰、刘春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学军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二被告的银行存款65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原告吴学军的银行存款10万元及其名下京P×××××号小型汽车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吴学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王雪冰、刘春秀的银行存款65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冻结原告吴学军的银行存款10万元;三、查封原告吴学军名下京P×××××号小型汽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谷淑珍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李艳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