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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桐执民字第16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韩红与夏雪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韩红,夏雪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桐执民字第1632-1号申请执行人韩红。被执行人夏雪源。申请执行人韩红与被执行人夏雪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3日作出(2014)杭桐商初字第203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夏雪源未按判决履行义务,权利人韩红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1062727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7182元、执行费13027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夏雪源下落及其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夏雪源名下的多处房产已被本院另案查封处置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夏雪源去向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其列入征信系统、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工商限制经营名单,并通过公安机关协助查找被执行人夏雪源下落。现申请执行人韩红亦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夏雪源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杭桐执民字第1632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韩红如发现被执行人夏雪源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陆如有审 判 员  姚平生代理审判员  倪 莎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郑燕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