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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商初字第290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山东亨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陈春鹏、崔亚英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亨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陈春鹏,崔亚英,潍坊新大陆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商初字第290号原告山东亨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高新区福寿东街以北北海路以东(福海花园小区沿街房商东10号)。法定代表人王珺,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陈春鹏。被告崔亚英。被告潍坊新大陆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东风东街303号1501室。法定代表人李长成。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亨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春鹏、崔亚英、潍坊新大陆置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陈春鹏、崔亚英、潍坊新大陆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06571.86元或者查封或扣押被告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潍陈春鹏、崔亚英、潍坊新大陆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06571.86元或者查封或扣押被告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段玉娟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梁同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