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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曲执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沙保刚与刘增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沙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曲执字第98号申请执行人:沙某某被执行人:刘某某本院在执行上述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纠纷一案中,于二○一五年七月八日审结。该案(2013)曲商初字第705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3)曲商初字第70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 艳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钱国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