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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民初字第149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罗某甲与罗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甲,罗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嘉民初字第1493号原告罗某甲,男。委托代理人青凤鸣,南充市嘉陵区龙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罗某乙,女。原告罗某甲诉被告罗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唐能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青凤鸣和被告罗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罗某甲诉称,我与被告于2003年1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介绍后不足10天就在南充市嘉陵区龙泉镇民政所登记结婚;2005年2月捡养一女罗某丙;婚后在共同生活期间,由于夫妻性格不合,常为家庭琐事及夫妻生活琐事发生争执纠纷,并引发抓扯打架;2006年被告与我发生纠纷后,离家出走,2012年4月回家,我们再次发生纠纷,11月被告外出至今未归,致使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感情完全破裂,因此,为了解除我们双方的终身痛苦,根据《婚姻法》第32条的规定,特向你院起诉,恳请及时审理,依法判决,准予我与被告离婚;养女由我抚养成人,被告承担一部分抚养费。被告罗某乙辩称,我们感情好,我现在自己有病,我不同意离婚。在举证期限内,原告方向本院提供证据有:1、结婚证明一份;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原、被告及子女的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三份;某某镇某某村村委会证明一份;欲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及家庭成员关系。2、原告代理人对罗某丁、何某某的调查笔录各一份;对罗某丙的询问笔录一份。欲证明原、被告婚后夫妻关系不和,分居生活有2年时间。被告对原告出示的证据发表如下质证意见:我们的夫妻关系好,主要是原告出外打工后才嫌弃我,2013年11月我才出外打工的,原告对家庭不管不问,我们没有分居。被告方向本院提供证据有:结婚证复印件一份;声明一份;借条两份;厦门市第三医院和广东省东莞市清洗医院的检查报告单共8份。欲证明我与原告是夫妻关系;我生病是在结婚后生的病,原告就得给我医好,借条是原告不管家借的。原告对被告出示的证据发表如下质证意见:被告在我家啥重活都没有做,病从何来,是不现实的;借条的事情我不知道。经审理查明,原告罗某甲与被告罗某乙于2003年1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3年1月21日双方在南充市嘉陵区某某镇民政所登记结婚;2005年2月28日收养一女罗某丙;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很长一段时间内,原、被告的夫妻感情较好,双方都为家庭幸福和培养子女作出了各自的努力。后虽偶因夫妻性格不合及家庭生活琐事发生过纠纷,但双方并未出现实质性的矛盾和裂痕。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来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以及前列经庭审质证的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维系婚姻关系的基础和纽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审查是否应当准予双方离婚的客观标准。本案中,原、被告虽然恋爱时间不长、但双方是自愿登记结婚,婚姻基础好,婚后在夫妻共同生活很长一段时间里,原、被告夫妻感情较好,双方都为家庭幸福和培养子女作出了各自的努力,说明其婚后夫妻感情是好的。现原、被告虽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一些纠纷,但并未出现实质性的矛盾和裂痕,只要双方多加沟通和理解,各自多关心体贴对方,多发现自己的不足和缺点,多改变自己的,是完全可以和好夫妻关系的。原告所出示的证据现不能证明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其诉请本院不予支持。为维护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和善良的民风民俗,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民事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罗某甲与被告罗某乙离婚。案件受理费130由原告罗某甲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唐能文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弋 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