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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香法民一初字第1599-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叶常青与李涛、赵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常青,李涛,赵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民一初字第1599-1号原告叶常青,男,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身份证号码:×××6119。委托代理人邝毅翔,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涛,男,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身份证号码:×××0056。被告赵珊,女,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身份证号码:×××4546。担保人黄大雄,男,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身份证号码:×××5753。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常青诉被告李涛、赵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叶常青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赵珊名下的位于珠海市香洲区房屋,查封金额以57,000元为限,并由担保人提供银行存款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叶常青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赵珊名下的珠海市香洲区×××房屋,查封金额以57,000元为限;二、冻结担保人黄大雄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香洲支行62×××74账户内存款57,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根据相关规定,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延长期限的,续行期限不得超过上述规定的期限。如需继续查封,申请人需在查封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的续封申请,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审判员  罗魏斌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谢彩霞第2页共2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