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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咸安民初字第01014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毫州市十八里镇汽车队与高万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毫州市十八里镇汽车队,高万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咸安民初字第01014号原告毫州市十八里镇汽车队,系皖S074**号重型货车登记车主。住所地:毫州市毫古路中段。法定代表人:吕兰启,毫州市十八里汽车队经理。委托代理人鲁小洲,湖北平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高万成。委托代理人石明辉,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毫州市十八里镇汽车队诉被告高万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毫州市十八里镇汽车队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毫州市十八里镇汽车队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毫州市十八里镇汽车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毫州市十八里镇汽车队负担。审判员  商祥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钱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