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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无执字第00618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巫和福与李业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巫和福,李业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无执字第00618号申请执行人:巫和福,男,汉族,安徽省无为县人,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被执行人:李业军,男,汉族,安徽省无为县人,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无民一初字第0183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9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4年10月20日给付申请执行人巫和福59000元及迟延履行债务利息3097.50元(迟延履行债务利息计算截止到2015年7月8日),并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525元、执行费790元,合计人民币63412.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划拨(冻结)被执行人李业军在银行的存款63412.5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李亮群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杨 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