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法民初字第0668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原告XX宽与被告重庆永正土地房屋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宽,重庆永正土地房屋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06683号原告:XX宽,男,1987年7月8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重庆永正土地房屋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南路18号1单元24-9号,组织机构代码76265564-4。法定代表人:张永阆,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廖丹戈,男,1971年11月23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原告XX宽与被告重庆永正土地房屋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彭磊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宽、被告重庆永正土地房屋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廖丹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XX宽诉称,2008年10月29日,原告到被告处从事测绘外业技术工作,每月基本工资1000元加计件工资。原告在被告处工作期间,被告不按约定支付工资。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2012年的计件工资19712元。2、被告支付原告2013年的计件工资30408元。被告重庆永正土地房屋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承认原告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经本院审查,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重庆永正土地房屋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XX宽2012年的计件工资19712元。二、被告重庆永正土地房屋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XX宽2013年的计件工资3040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重庆永正土地房屋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彭磊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张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