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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民初字第1174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齐某与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某,岳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1174号原告齐某,女,住定州市。被告岳某,男,住定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齐某与��告岳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齐某负担。审判员  孙占芳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温东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