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安民初字第06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王某与西安市高新区长安通讯产业园管理办公室、张某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安民初字第06108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张某。委托代理人曹某,西安市长安区五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西安市高新区长安通讯产业园管理办公室。负责人李某,该产业园主任。委托代理人杨某、马某,该单位职工。被告张某。委托代理人韩某,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王某与被告西安市高新区长安通讯产业园管理办公室、张某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某于2015年7月8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后,剩余由50元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王晓华审 判 员 杨宝健人民陪审员 刘水娟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杨 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