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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景民一初字第679-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车秀贵与张永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车秀贵,张永朋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景民一初字第679-2号原告:车秀贵。被告:张永朋。本院于2015年7月6日做出的(2015)景民一初字第679-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现原告已向法院申请撤诉并同意解除对冀T×××××号小型面包车一辆的查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冀T×××××号小型面包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金池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王文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