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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滨小民初字第67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马云秀与李宝强、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云秀,李宝强,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滨小民初字第673号原告马云秀,居民。委托代理人吴树军,山东英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李宝强,个体经营者。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新兴东大街205号。负责人范向前,该支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树春,系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职工,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云秀诉被告李宝强、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马云秀以与被告李宝强、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云秀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云秀撤回对被告李宝强、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89元,由原告马云秀负担。审判员  路学松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刘玉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