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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三法刑初字第929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荣昌盛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荣昌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东三法刑初字第929号公诉机关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荣昌盛(绰号老七),男,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暂住东莞市,户籍所在地为安徽省界首市,公民身份号码为×××4377。曾于2005年3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7年9月10日刑满释放;2009年5月14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为2008年9月11日至2010年9月10日。现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2月19日被羁押并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1月21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上桥)。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三区检刑诉(2015)7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荣昌盛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剑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荣昌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被告人荣昌盛租住在东莞市黄江镇裕景楼8座515房,从小郭、小马、大头(三人另案处理)等人处购买毒品,部分用于吸食、部分用于贩卖。2013年12月份,吸毒人员孟某超(另案处理)去到上述515房向荣昌盛购买了200元冰毒(重约2克);过了约三天,荣昌盛借孟某超的汽车使用,后叫孟某超去黄江镇皇马某OK停车场开车。孟某超去到该停车场后又向荣昌盛买约2克冰毒,荣昌盛收了孟某超100元钱。2014年12月18日至19日期间,孟某超与吸毒人员任某、董某、孙某(后三人均另案处理)先后去到上述515房借住。被告人荣昌盛容留孟某超等人在该房内吸食毒品。19日11时许,民警根据群众举报去到该处门外,抓获孟某超、任某,后破门时,荣昌盛将三包冰毒和电子称等工具装进袋子里从窗户扔到楼下空地上。破案后,查获该三包冰毒,共净重12.34克,均检验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公诉机关提供了现场勘验材料,鉴定意见检验鉴定报告书,孟某超等证人的证言,查获的冰毒等物证,毒品缴交收据等书证,被告人荣昌盛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荣昌盛无视国法,贩卖毒品,并且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庭审过程中,被告人荣昌盛否认公诉机关起诉指控其贩卖毒品及容留他人吸毒的事实,提出其未贩卖毒品及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应���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荣昌盛租住在东莞市黄江镇裕景楼8座515房,从小郭、小马、大头(三人另案处理)等人处购买毒品,部分用于吸食、部分用于贩卖。2013年12月份,吸毒人员孟某超(另案处理)去到上述515房向荣昌盛购买了200元冰毒(重约2克);过了约三天,荣昌盛借孟某超的汽车使用,后叫孟某超去黄江镇皇马某OK停车场开车。孟某超去到该停车场后又向荣昌盛买约2克冰毒,荣昌盛收了孟某超100元钱。2014年12月18日至19日期间,孟某超与吸毒人员任某、董某、孙某(后三人均另案处理)先后去到上述515房借住。被告人荣昌盛容留孟某超等人在该房内吸食毒品。19日11时许,民警根据群众举报去到该处门外,抓获孟某超、任某,后破门时,荣昌盛将三包冰毒和电子称等工具装进袋子里从窗户扔到楼下空地上。破案后,查获该三包冰毒,共净重12.34克,均检验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和现场照片:证实现场位于东莞市黄江镇裕景楼8栋515房,在该楼房前一楼地面发现一个黑色塑料袋和一个红色小包,在黑色塑料袋内发现一个电子秤和三包白色晶体,红色小包内是一些包装袋。(二)物证1.手机二部:证实涉案通讯工具等情况。2.电子秤一台、包装袋31个、盒子1个、勺子1个、布袋1个:证实为作案工具。(三)检验鉴定报告:证实检材检验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四)书证1.抓获经过:证实民警根据举报抓获被告人荣昌盛,无自首立功等情节。2.调取证据通知书、通话记录:证实民警依法调取涉案手��的通讯记录,显示涉案人员之间联络的情况。3.提取笔录、称重笔录:证实民警在见证之后对查获的三包毒品进行称重,分别净重3.34克、4.48克、4.52克,后按规定提取少量送检。4.扣押清单:证实民警依法从被告人荣昌盛处扣押3包毒品和电子秤、手机、勺子、布袋、透明袋、纸盒等情况。5.毒品缴交收据:证实涉案毒品依法处理等情况。6.被告人户籍材料:证实荣昌盛已达刑事责任年龄等身份情况。7.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实荣昌盛因犯非法拘禁罪被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8.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吸毒人员董某、孟某超、任某因吸毒被行政处罚等情况。(五)证人证言1.侯某证言:证实侯某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羁押,检举荣昌盛贩卖毒品。���昌盛租住在东莞市黄江镇裕景楼8座515房,2014年7、8月份之间,侯某在该515房内向荣昌盛购买过四五次冰毒,是以100元每克的价格购买的,总共购买了约10克冰毒,其中二三次,侯某购买冰毒后,还在荣昌盛的515房内吸了毒,荣昌盛也知道侯某吸毒。侯某辨认笔录:辨认出被告人荣昌盛。2.孟某超证言:证实孟某超是吸毒人员,吸食冰毒是向某甲和老七(荣昌盛)购买的。(2次向荣昌盛购买情况)第一次是在孟某超向某甲买过两次毒品,大概2013年12月份期间,任某就带孟某超认识了老七,才知道任某的冰毒也是向某乙七购买的,于是孟某超就在裕景楼8座515房某甲七住处玩的时候,问老七说要200元的冰毒,老七说好,孟某超九给了老七200元,老七给了塑料袋包装的2克冰毒给孟某超。第二次是过了三天左右,老七借孟某超的车开,用完后叫孟某超去黄江镇皇马某OK停车场开车。孟某超去到停车场后向他要2克冰毒,老七就给了2克用塑料袋包装的冰毒给孟某超。孟某超以为不用给钱的,但老七说要收100元,孟某超就给了他100元钱。后来老七经常借孟某超的车开,孟某超有时在他家吸食冰毒或者向他要冰毒吸食都没有给他钱。一共在老七家吸食过约6次毒品和向他拿过3次冰毒,每次都是约1克。当时老七都没有要钱,因为他以前开孟某超的车撞了,修车的钱是孟某超出的,开孟某超的车违章了,他也没有给钱给孟某超,所以孟某超也不想给钱他,还因为孟某超平时向某乙七借钱,可能总共借了8000多元。在2014年12月13日左右,老七把孟某超找到他家,叫还钱和利息,还有孟某超以前在他那里吸的冰毒和拿的冰毒也要算钱,加起来一共3万多。孟某超没钱还,老七就让孟某超和女朋友孙某住在他家不让走,要出门只能一个人出门,一直到被抓。(在荣昌盛家吸毒情况)老七和小行(应该是董某)是在该房有个大茶几的房间里吸食冰毒的,他们天天吸,孟某超看见过四五次。最近,孟某超和孙某都是拿老七的冰毒在他的一个房间里吸食的,一起吸了三次左右,都是老七和小行吸完后,老七拿到孟某超和孙某住的房间给两人吸的,是为他让孟某超更有精神去找钱还给他。(阿某甲向荣昌盛季购买冰毒情况)阿某甲向某乙七要6000元250克的冰毒,阿某甲让孟某超拿了3900元给老七,剩下的2100元说怕老七不给,要先收货再给。但老七收了3900元后只愿意先给100克冰毒给阿某甲,阿某甲就不愿意了,所以没有拿货。这几天,阿某甲让孟某超去找老七要冰毒,老七说钱没有算完,也不愿意给冰毒。孟某超辨认笔录:辨认出任某,辨认出老七是被告人荣昌盛。3.孙某证言:证实孙某是吸毒人员,其朋友孟某超跟七哥(荣昌盛)购买冰毒,具体次数和价格不清楚,反正孟某超吸的冰毒都是从七哥那里拿的。2014年12月17日20时,孟令超叫孙广梅一起到东莞市黄江镇裕景楼8座515房七哥住处。孙某去到那里,才知道孟某超欠了七哥几万块钱,但是孟某超没有钱还,所以七哥每次只能让孙某或者孟某超一个人出去,期间,孙某在该515房吸食毒品一次,七哥、孟某超、阿某乙、阿某丙也在该房吸毒。孙某最近一次吸毒是12月19日0时许在该515房吸的。12月19日11时许,孟某超和阿某乙出去了,孙某和七哥、阿某丙在房间内,民警过来敲门。孙某问七哥要不要开门,他叫孙某和阿某丙到床上躺着,他好像好慌张,在房间内跑来跑去,也不知道他在干嘛,后民警把门打开,将孙某等人抓获。孙某辨认笔录:辨认出七哥是被告人荣昌盛。4.任某证言:证实2014年12月17日下午,任强带小晴(董行)到东莞市黄江镇裕景楼8栋515房荣昌盛的家里休息。12月18日10时许,任某在沃某的游戏厅遇到阿某丁(孟某超),就和阿某丁一起去到荣昌盛的家了。后任某看见荣昌盛的办公桌上有两小袋冰毒和5粒麻古,就把这些毒品放在自己的身。19日凌晨4时许,任某和阿某丁再次去到荣昌盛的家,看见小行和一名女子(孙某)在房间睡觉,在荣昌盛的办公桌上有麻古,任某就拿来吸食,后任某和阿某丁就在荣昌盛家休息了。一直到当天10时许,任某和阿某丁刚离开荣昌盛的家就被民警抓获。5.董某证言:证实董某是吸毒人员,2014年12月18日12时许,董行跟朋友任强去东莞市黄江镇裕景楼8座515房老七(荣昌盛)住处玩,那里还有老七、小梅、阿某丁、任某。因为董某感冒了,他们��吸毒能治好感冒,董某就跟他们一起吸毒了,当时房间里的小梅、阿某丁、任某、老七都有吸食毒品。12月19日11时许,阿某丁和任某刚好出去,不久就有民警敲门,老七就把吸食毒品的工具、毒品装进一塑料袋里扔到窗外面去。民警进来将董某等人抓获。董某辨认笔录:辨认出老七十被告人荣昌盛。6.袁某根证言:证实袁某根负责管理东莞市黄江镇裕景楼8座515房,于2013年5月份将该房租给一名男子(荣昌盛),不清楚里面具体住了多少人。袁某根辨认笔录:辨认出租房的男子是被告人荣昌盛。供述与辩解(六)荣昌盛的供述4份:对非法持有毒品罪供认不讳,否认贩卖毒品和容留他人吸毒。(承认非法持有毒品)荣昌盛租住在东莞市黄江镇裕景楼8座515房,吸食毒品,分几次从小郭、小马、大头等人处购买10多克冰毒,放到上述515房的一个抽屉里。2014年12月19日10时许,荣昌盛在该515房睡觉,听到好多人在外面敲门,就赶紧把放在房间床头柜抽屉里的冰毒拿到阳台扔到楼下,警察把门破开后就把荣昌盛抓获。民警在楼下查获的净重12.34克冰毒是其所有。(否认贩卖毒品何容留他人吸毒)荣昌盛辩解没有贩卖毒品给别人,从来不让别人在其房间里吸毒。一起被抓的有孟某超、任某、梅某(孙某)、阿某戊(董某),其中孟某超和梅某是男女朋友关系,他们得罪了人,就在荣昌盛那里躲几天。任某没地方住,有时就去荣昌盛那里住,阿某丙是任某带过去玩的。荣昌盛辩解称不知道孟某超、任某、梅某、阿某戊其住处吸食毒品,也没有提供毒品给他们吸。荣昌盛指认物证记录及照片:指认出其有毒品及重量。本院认为,被告人荣昌盛明知是��品仍予以贩卖,贩卖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荣昌盛还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应予惩处,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荣昌盛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人荣昌盛提出其未贩卖毒品的辩解意见,经查,被告人贩卖毒品给吸毒人员孟某超的事实有孟某超、孙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予以证实,足以为证,故对被告人荣昌盛的该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荣昌盛提出其未容留他人吸毒的辩解意见,经查,被告人荣昌盛容留他人吸毒的事实,有吸毒人员董某、孙某、孟某超的证言、辨认笔录及任某的证言予以证实,足以为证,故对其该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荣昌盛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随案移送的手机两部、电子秤一部,经查系作案工具,依法应予没收。视被告人荣昌盛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荣昌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总和刑期八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9日起至2023年6月18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二、随案移送的手机两部、电子秤一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 哲审 判 员  刘 超人民陪审员  林顺家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何志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