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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刘民初字第0226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杨飞与陈华、王美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飞,陈华,王美林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刘民初字第0226号原告杨飞,居民。被告陈华,居民。被告王美林,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飞与被告陈华、王美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杨飞于2015年7月9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飞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杨飞负担。代理审判员  奚锦静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王 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