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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泽执字第228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刘某乙赡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洪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洪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泽执字第228号申请执行人刘某甲。被执行人刘某乙。刘某甲与刘某乙赡养费纠纷一案,洪泽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日作出的(2014)泽民初字第106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206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2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洪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泽民初字第106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高洪洲审判员  王贵宏审判员  王 俊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吴 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