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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民三初字第826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耿晨燕与乌鲁木齐华瑞鸿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杨小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晨燕,乌鲁木齐华瑞鸿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杨小乐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三初字第826号原告:耿晨燕,女,1971年9月2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被告:乌鲁木齐华瑞鸿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法定代表人:耿晨伟,职务不详。被告:杨小乐,男,1982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乌鲁木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耿晨燕与被告乌鲁木齐华瑞鸿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杨小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耿晨燕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耿晨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原告耿晨燕已预交),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耿晨燕负担,余款35元本院退还原告耿晨燕。代理审判员  谷丽娜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施群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