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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济民初字第0488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徐某与叶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叶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济民初字第0488号原告徐某。委托代理人余美红,江苏人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与被告叶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惠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周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