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济民初字第0488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徐某与叶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叶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济民初字第0488号原告徐某。委托代理人余美红,江苏人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与被告叶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惠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周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