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源民初字第897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邱文波与郭光学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文波,郭光学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源民初字第897号原告邱文波,男,汉族,住四川省平昌县。委托代理人符光义,四川博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光学,男,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邱文波与被告郭光学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邱文波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文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50元,减半收取为2675元,由原告邱文波负担。审判员 苟良荣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陈 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