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遂执民字第627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浙江弘聚塑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浙江弘聚塑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遂执民字第627号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浙江弘聚塑业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丽遂商初字第29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浙江弘聚塑业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浙江弘聚塑业有限公司的房产予以评估、拍卖。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 敏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袁林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