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上民三初字第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上蔡县再就业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与王孝思、刘建国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蔡县再就业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王孝思,刘建国,赵凤元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三初字第172号原告上蔡县再就业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法定代表人赵磊,该中心主任。委托代理人郭五臣,该中心副主任。被告王孝思,女,汉族,1957年2月7日出生,住上蔡县。被告刘建国,男,汉族,1958年2月5日出生,住上蔡县。被告赵凤元,男,汉族,1963年11月16日出生,住上蔡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上蔡县再就业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与被告王孝思、刘建国、赵凤元追偿权一案中,原告上蔡县再就业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蔡县再就业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3元,减半收取526元,由原告上蔡县再就业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承担。审 判 长 张鹏飞人民陪审员 曹泽浩人民陪审员 王刘常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陈聪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